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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章程
高雄市都更危老發展整合聯合總會
章程
112年06月20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3年08月0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都更危老發展整合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維護國民居住與環境品質,增進都市生活機能,推動自主都更危老事業實施,促進都更教育與資訊普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進入社區輔導籌設更新會,並進而推動自主都更事業實施。
二、
建立系統性之教育制度,培訓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及不動產產業人員,協助取得不動產證照及輔導技術之服務。
三、
定期舉辦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之知識教育、技能訓練及創新模式研討會議。
四、
接受政府委託有關都市更新及其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通盤檢討,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管理、綠建築、智慧型建築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之政策推動、現有法令之探討研究及未來法令之研究,及推動引進國內外之學術成就及經驗,相關實務之教育推動訓練,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舉辦學術研討活動,發表國內外學術研究成果、發行期刊會刊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或建築相關之圖書著作,並舉辦成果分享會、展覽會。
五、
促成危險老舊房屋重建計劃,落實危險老舊房屋重建計劃之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保障參與者權益,增進公共利益。
六、
接受政府或公私機構委託都市更新、危險老舊建築業務之評估、規劃、認證、鑑定、爭議調解、專案研究及教育訓練等平台。
七、
其他與宗旨相關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一、團體會員:凡本市立案不動產相關之公、協、工、學會對本
市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推動整合有意
願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團體
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10人。
二、個人會員:凡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工作從事都更危老及不動
產相關產業者,年滿十八歲以上填具入會申請
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查
通過,為個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加入本會後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理由,並經理事會決議後於二年內不得重複加入本會、且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會員被撤銷立案許可或申請解散完成者。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 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應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6,000元。
二、
常年會費:
(一) 團體會員:新台幣36,000元(代表三人)
新台幣48,000元(代表四人)
新台幣60,000元(代表五人)
(二) 個人會員:新台幣12,0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